【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宁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8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被告. (上诉人):在线信息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 在线信息公司向周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容为: “周某:由于公司部门撤并不再设置内容主编相关岗位’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告知部门撤并事宜’且于3月8日至4月8日期间’与您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今同法》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后周某提起劳动仲栽,要求在线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驳回了周某要求支什赔偿金的请求。周某不认可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周某称其在2019年3月30日知道在线信息公司将其所在的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是在线信息公司主动选择将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并非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现在审核编辑部仍有3名员工在与外包公司协调工作。且在线信息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科技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开始提供技术服务了,而不是20l8年l2月才升始提供这一服务,其与在线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晚于这家公司提供枝术服务的时间,因此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原因,在线信息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在线信息公司则称科枝公司与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公寓、民宿预订,房源审核只是其中一项最基础、最简单的工作, 并非主管业务,基于战略的考虑,其公司为降低成本,将这种基础性的业务外包,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并非周某声称主观臆断进行的选择。其公司曾多次与周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周某不同意,且已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基本工资。因此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焦点】
1.在线信总公司将部门整体外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悄形;
2.在线信息公司解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展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在线信息公司系为了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周菜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线信息公司以此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周某与在线信息公司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二、在线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某2O19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45009.4l元;
三、在线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220元;
四、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