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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3-02-11 12:02:33 点击:613

上海的周先生和爱人注册了一家公司,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公司注册后,但是也未实际运营。于是周先生2020年1月份去了一家公司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份,这家公司以周先生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由将周先生开除。周先生于是劳动仲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和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上海劳动维权网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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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未给 予正面的回应,缺乏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总括性规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 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 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 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人 身依附性,具有隶属关系。现实生 活中,由于用工方式的形式多样化和某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关系中的 种种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其他性质的书 面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如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承包合同等内容。这 给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增加了审理难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劳动规整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  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 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专门规定,众多的法规、 规章、办法等对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 情形也作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综上。如果周先生和这家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那么即使周先生是其他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也能认定周先生和实际工作的这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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