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单位如果要解除合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协议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做出约定。这种情况下一般争议较少。法定解除,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下是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也不是必然的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至于录用条件的设置需要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进行设定。一旦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条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需要进行公示,不进行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要素。比如员工签字知晓其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需要注意是,需要满足本条的一定是严重失职,且给单位在此重大损害的。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单位,需要证明员工的失职和营私舞弊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条注意的是,目前的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和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仅仅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不然导致违反本条。另外劳动者如果仅仅是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构成本条的规定。这里还需要满足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一条。另外如果单位知道了劳动者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出改正意见但劳动者拒不改正的也满足本条。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